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柏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71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民初1752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柏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瞿素艳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计息期间及标准: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柏云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3(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由被告柏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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