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柏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7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2民初1752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柏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瞿素艳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计息期间及标准: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柏云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3(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由被告柏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