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4830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554.04元;4二、被告吴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利息、罚息、复利5896.37元(截至2020年6月3日)及自2020年6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吴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四、被告祁俊对被告吴迪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部分向被告吴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7元,减半收取2498.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68.5元,由被告吴迪、祁俊负担(此款由被告随上述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