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91民初2333号 |
案号 |
(2020)苏0691执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平、曹亚美、南通同升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顾永玲、顾美玲借款本金539000元及利息(以53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4160元,由被马平、曹亚美、南通同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7内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48715822769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9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