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5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22民初6759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69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3页/共4页原告孙海洋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海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陶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