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0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民初3974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春支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志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元,依法减半收取2795元,由被告颜红负担2300元,原告王志春负担495元。保全费1995元,由被告颜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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