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艳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4********2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1民初3135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恢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士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499.1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1499.1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曹士文、鲁艳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银行款项700347.65元,及2017年7月5日前的违约金149519.08元,并支付之后的违约金(以700347.6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7月6日起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曹士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423元;四、驳回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95元(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曹士文、鲁艳芬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