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0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23民初2209号 |
案号 |
(2016)苏1323执3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宿迁市亚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388255.56元和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二、对被告宿迁业鸿照明有限公司抵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存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在150万元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徐乃清、徐秀花、宿迁业鸿照明有限公司、徐琦、宿迁雅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徐利娟、蔡涛、陈玲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偿还责任,但承担责任以15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被告宿迁市亚明电器有限公司、徐乃清、徐秀花、宿迁业鸿照明有限公司、徐琦、宿迁雅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徐利娟、蔡涛、陈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07 |
发布时间 |
2016-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