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威纳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8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81民初3458号 |
案号 |
(2016)苏0481执5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福新、虞琴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含逾期利息)925845元,合计5425845元,并支付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虞浩辉、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威纳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福新、虞琴香追偿。三、若被告王福新、虞琴香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虞浩辉设定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新港中路1号1幢01室、11室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在45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679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679元。逾期不交,作撤回上诉处理。另,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15 |
发布时间 |
2017-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重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815538061940 |
登记机关 |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创新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