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金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4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3民初4812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缪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效志各项经济损失损失计人民币836664.3元,其中47486.92元直接返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7司。二、驳回原告陆效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缪金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40元(原告免预交),由原告承担3740元、被告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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