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萍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5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燕民初字第0183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宏生、季萍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国林人民币11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