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萍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5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泰燕民初字第0183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宏生、季萍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国林人民币11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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