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月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0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16719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65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申明喜、胡月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红军归还借款76706元及利息(以8170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以767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红军负担540元,被告申明喜、胡月连负担1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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