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1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徐商初字第00178号
案号
(2015)徐执字第00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雷奥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975375.71元及相应利息(以7975375.71元为本金,借款展期内,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按照展期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借款展期逾期后,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展期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复利);二、被告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梁辉、刘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梁辉、刘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雷奥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三、驳回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00元,由被告徐州雷奥照明设备有效公司、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梁辉、刘军共同负担(该款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被告直接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1-16
发布时间
2015-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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