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5********0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403民初1650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恢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318.21元,利息15172.09元,合计57490.30元(之后利息从2017年10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42318.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英以其购买的坐落于本市八公山区紫金时代广场a-b商业幢290号商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6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英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被告徐英、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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