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7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泗商初字第00309号 |
案号 |
(2015)泗执字第01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谈鸿儒、尹海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3711635.84元和利息(从2015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谈鸿儒所有的449.5亩林木所有权【(林权证字(2013)第00261号);坐落于:1、泗阳县王集镇曙光村前进组(四至:东至南北路、西至泗沭路、南至花园村跃进村交界处、北至王大江门前);2、泗阳县王集镇跃进村泗沭路东1、2组(四至:东至南北路、西至花园村跃进村交界处、南至九斗渠、北至曙光村)】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宿迁中天照明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坐落于泗阳县裴圩镇创业路北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07140,房号1,抵押范围2098.78㎡)、坐落于泗阳县裴圩镇江陈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3213231030035001000,抵押面积797㎡;地号3213231030035002000,抵押面积104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4000000元内、被告叶辉、梁子伟在最高额4000000元内,对被告谈鸿儒、尹海莉的上述债务在其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0493元减半收取20246.5元,由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被告谈鸿儒、尹海莉、宿迁中天照明有限公司、叶辉、梁子伟负担1864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8-22 |
发布时间 |
2015-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