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4********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6民初4246号 |
案号 |
(2020)苏0106执4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斌借本金款1975万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以19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同年2月13日止,按照0.411‰/日计算;以19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王建春对被告安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吴斌对登记在被告安勇名下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6号17幢101室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安勇、王建春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吴斌有权在主债权2000万元范围内就该抵-8-押房产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顺位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吴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安勇负担,被告王建春对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