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0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6075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元东、孟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文射借款本金180752.57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计息期间及标准: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同年9月28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丁元东、孟丽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侯文射对涉案抵押物即被告丁元东、孟丽名下的位于盐城市区华府景城3幢603室不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用于实现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三、被告丁元东、孟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文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侯文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5元,由原告侯文射负担235元,被告丁元东、孟丽共同负担4000元。被告丁元东、孟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侯文射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