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4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句商初字第00096号 |
案号 |
(2016)苏1183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军、孙世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市禾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57866.6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支付)。二、被告徐军、孙世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市禾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90509元。三、被告句容市佳艺电磁线有限公司、句容市宝正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孔令春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52元,公告费460元,合计23812元,由被告徐军、孙世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徐军、孙世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句容市佳艺电磁线有限公司、句容市宝正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孔令春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时间 |
2016-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