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2595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2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2333.12元及违约金7777.91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3月5日,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42333.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如被告林斌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林斌所有的苏lmv272雷诺科雷傲牌汽车(车架号为vf1vyrjtxec534896)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6元,公告费520元,合计人民币3666元,由被告林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林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