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4********1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民初6673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2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倪捷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25%计算)。二、原告倪捷对被告沈涛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龙蟠南路3号23幢2单元1003室的房屋在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沈涛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