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11779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2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无锡市万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借款本金550万元、期内欠息(以本金5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扣除已经还利息104209.08元)、逾期罚息(以本金5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8月25日止,按年利率9.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8月25日止,按年利率9.6%上浮50%计算)的债务,宜兴市甫生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普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徐向阳在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279元,由甫生公司、普华公司、徐向阳负担。该款已由农商行预交,甫生公司、普华公司、徐向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农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时间 |
2018-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