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寇建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1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7民初59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2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从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毅支付货款78874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被告寇建玲对上述款项,在其与吴从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二、驳回反诉原告吴从红、寇建玲要求反诉被告张毅赔偿各项损失25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本诉原告张毅负担25元,本诉被告吴从红、寇建玲负担8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吴从红、寇建玲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本诉原告张毅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吴从红、8寇建玲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