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10963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2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博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金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博保险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姚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9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59元,由金磊承担(此款由金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姚博支付,以冲抵姚博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7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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