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207民初575号 |
案号 |
(2016)皖0207执7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637618.9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2426.82元,合计17860045.81元,并分别自2016年2月22日起以14252762.17元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5月1起以3384856.82元货款为基数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的前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位于溧水区和凤镇和高路8号1-16幢、18幢房屋)依法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实现其抵押权后的剩余价款,在283935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6元,原告负担15627元,两被告负担1311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11 |
发布时间 |
2016-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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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才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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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