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7民初910号 |
案号 |
(2016)苏0117执1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203601.21元、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34.4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和凤镇和高路8号1-16幢、18幢房产、土地(房产证号为溧房权证初字第2039886-2039893号、第2041498-2041502号、第2051467-2051469号、第2051471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宁溧国用2009第02290号、第04747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才林、谷三毛、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吴云天、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70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086元,由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吴才林、谷三毛、吴云天、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086元。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06 |
发布时间 |
2016-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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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才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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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