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古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5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3510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4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金海富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5726937.48元及利息(以5726937.4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对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南京古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周惠敏、黄桂英各自向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700元减半收取29350元,由金海公司、建国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华丰公司垫付,金海公司、建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华丰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时间 |
2018-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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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国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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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高淳县桠溪镇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