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古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5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2008号
案号
(2015)园执字第04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至2015年10月15日止按借款本金500万元为标的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1797136.78元,以及从2015年10月16日起按12.4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10977元;三、被告江苏金海富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古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周惠敏、黄桂英、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2014)宜刑二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退还500万元的还款义务以及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金海富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古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周惠敏、黄桂英、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14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7105元,由被告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海富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古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周惠敏、黄桂英、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方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2-23
发布时间
2016-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黄国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县桠溪镇工业园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