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1********6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溧商初字第00131号
案号
(2015)溧执字第023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连云港发电机安装合同》。二、被告南京博迅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沃尔奔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进度款5万元、支付损失146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沃尔奔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7元,财产保全费115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1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1059010400012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2-02
发布时间
2016-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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