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储建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5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1044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6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五枫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6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应革除23.97元)、逾期罚息(以6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二、无锡市五枫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97950元。三、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太湖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太湖铁塔有限公司、杨新明、余慧亚、蒋达明、储建芬对无锡市五枫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70元减半收取32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35元,由五枫公司、五彩公司、太湖电缆公司、太湖铁塔公司、杨新明、余慧亚、蒋达明、储建芬负担。(交通银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五枫公司、五彩公司、太湖电缆公司、太湖铁塔公司、杨新明、余慧亚、蒋达明、储建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04 |
发布时间 |
2016-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