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5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23民初6184号 |
案号 |
(2020)苏1023执恢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茂顺、杨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月息6.525‰的1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周爱群对被告范茂顺、杨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爱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茂顺、杨萍6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676元,由被告范茂顺、杨萍、周爱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