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5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23民初7455号
案号
(2020)苏1023执恢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峰、李雪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福虎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从2019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邢超对上述被告邢峰、李雪松应偿还的款项向原告蒋福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邢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峰、李雪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邢峰、李雪松、邢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5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1-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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