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4********46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4民初7108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建华归还原告李荣借款本金1万元;二、被告苏建华支付原告李荣借款期内利息200元;三、被告苏建华支付原告李荣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上述第一、二、三项,由被告苏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苏建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苏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3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