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7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946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锦林货款人民币256830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江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被告陈兵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52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