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2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156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丁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南支行透支款本金9881.49元,利息514.69元,违约金1251.83元,合计11648.01 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7月5日,此后至实际还清时的透支利息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每月按剩余本金的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亮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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