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11********4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003民初455号
案号
(2021)辽1003执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袁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周影货款29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袁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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