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匡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4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1047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铭泽支付原告南京市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666元,利息3000元,共计1696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以166666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铭泽向原告南京市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390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4-三、被告葛小军、匡敏对被告徐铭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1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71元,由被告被告徐铭泽、葛小军、匡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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