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红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13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91民初1771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仕东、陶红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海光支付代偿款2168101.9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168101.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1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705元,由被告朱仕东、陶红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