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鑫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1360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鑫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返还已支付保险金80500元;二、被告陈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返还已支付保险金34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高鑫波承担1820元,由被告陈浩承担780元(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