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1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3068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阿良生煎包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莉莉支付工资445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2400元,以上共计1685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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