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5965号 |
案号 |
(2019)苏0722执3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红支付租金28726元及违约金(以287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姜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唐春权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元,由被告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604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19-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722执343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33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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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春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58104094X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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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海县石榴镇人民政府院内财政所办公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