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1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1民初674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郗爱民支付货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郗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320元,由被告陶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9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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