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4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8民初2687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1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新华、赵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卜树宁支付货款164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4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6元,由被告杨新华、赵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