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6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2民初4064号
案号
(2020)苏0991执6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青连人民币3707592元,并承担逾期银行利息(从2017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6二、被告戴晓明、曹恒领对上述款项分别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曹青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曹青连负担19497元,被告蔡军负担41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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