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一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4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6044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7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一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德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德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胡一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