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凤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1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7064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3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5969385元及相应利息30615元(余下逾期利息以5969385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8.82%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以被告徐州中原6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邳州市陈楼镇大孙村房产和土地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韩勇、陈凤侠、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徐州恒润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徐州恒润木业有限公司、韩勇、陈凤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