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1113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2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16588元、逾期利息(以4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85%的1.5倍计算)。二、被告何平、何小培、曹燕妮对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平、何小培、曹燕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何小培、曹燕妮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00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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