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6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23民初4178号 |
案号 |
(2021)苏1023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晓梅借款人民币25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被告韩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