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贡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0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4106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贡建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梅兰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张元仙对被告贡建新的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贡建新抵押的位于丹阳市练湖丹伏路北侧长乐小区住宅楼的房产(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3612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