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7826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国辉、丁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911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20.7%计算;以1782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3日起止2019年8月28日止按年利率20.7%计算;以87911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7%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5803.94元)。二、被告叶海涛、庄振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国辉、丁飞追偿。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20元,由被告赵国辉、丁飞、叶海涛、庄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