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3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2民初5277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2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立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伏海峰偿还借款40000元,并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伏海峰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二、被告王加才、被告蒋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汪立见负担,由被告王加才、蒋明承担连带责任(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