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时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3********2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04刑初155号 |
案号 |
(2021)皖0404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时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安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尹良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江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6五、依法追缴被告人时磊、安堃、尹良敢、江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